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秉承“业精于勤,行成于思”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努力使自己成为思想素质好,专业水平高,交际能力强和具有良好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与创新意识的新型人才。
第五条 我院实行谢绝走读的“全日制全住校全封闭”准军事化严格管理,具体按《湛江现代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准军事化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我院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具体按《湛江现代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社团组织需经学院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按《湛江现代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按《湛江现代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奖励具体按《湛江现代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和《湛江现代科技职业学院先进班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具体按《湛江现代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试行)》和《湛江现代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我院学生对学院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我院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接受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