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和培养,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校风学风、校园文化建设和学院稳定等各方面工作的先锋模范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干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党团组织兼职学生干部、各级学生会干部、班委会成员和学生社团主要骨干等被认定为学生干部的人员以及其他参照学生干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学生干部在学院相应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选拔程序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好。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好。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作风正派,严以律己,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热爱集体,热爱学生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
(三)学习成绩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严谨的钻研精神,善于创新,学习成绩好;
(四)能力素质强。积极参与实践活动,实现物质与精神、科技与人文、德育与智育、生理与心理、知识与能力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能力。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选举或任命等不同形式产生。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院有关部门沟通,加强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努力引导全院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三)了解学校及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精神和相关规定;
(四)有维护广大同学及自身的正当权益的权利;
(五)参加业务技能等培训的权利;
(六)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院的政治稳定和发展大局;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努力学习,营造优良学风和文明校风;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校园文化活动;
(五)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积极投身组织建设,维护组织的荣誉,争创一流的团队;
(六)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促进知识、能力、素质和谐发展。
第四章 管理和培养
第八条 实行两级管理。院级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管理,系部学生干部由系部团委管理。
第九条 院级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招聘、任用,系部级学生干部由系部分团委招聘、任用。
第十条 学生干部开展的各项工作要遵守学生组织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章办事。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培养:
(一)围绕主线,坚持不懈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引导学生干部。通过发挥团校、大学生骨干培训学校的作用,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团学工作培训,提高学生干部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探索积累工作新经验;
(二)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生干部的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公民道德和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干部成为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的典范。
(三)强化组织的育人功能。抓紧抓好学生干部的文化知识学习,在学生组织中形成优良学风的氛围,促使学生干部不断增强学习能力,提高学习成绩;
(四)坚持实践教育基本途径。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学习交流,培养学生干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五)规范例会制度。各级学生组织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上阶段工作经验,讨论下阶段工作计划,注重培养学生干部的领导能力;
(六)重视推优入党和推干荐才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优秀学生干部担任院级、省级和国家级学生干部,参加各级评优工作,积极向招聘单位推荐学生干部就业。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考核期为一学期,考核结果合格者方可续任。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由所在组织进行考核,填写《湛江现代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干部考核表》并报上级党团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自动辞职或免职: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纪校规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主要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
(四)不关心爱护集体利益,影响内部团结,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和声誉受到损害者;
(五)在任职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职的职责和义务者;
(六)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不符合学生干部应基本具备的要求者;
(七)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影响恶劣者。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各种评优和“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