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评定的结果是评定学生各种荣誉称号与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指导思想:
(一)综合测评鼓励学生在达到大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展各自优良的个性和特长。
(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自己考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素质进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力求客观、全面、准确、规范、量化。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
(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分采用百分制,即“思想道德素质”(15%)+“专业文化素质”(70%)+“身体素质”(5%)+“社会实践能力”(10%)为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后得分。
(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行学生处负责制,由辅导员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组织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办法对学生素质进行考核评定。具体通过学生自评、班级或专业年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小组测评、各系审查、学生处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的程序确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后得分。
(三)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后得分,系应以纸质张贴布告和计算机网络公告等方式公示,并经辅导员和学生处审查签字后,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和学生处备案。
(四)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比赛、文艺演出、体育活动训练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和比赛按有关规定而获得文化课加分的,只计算专业文化素质分,不再计算该项目的奖励分。
(五)因同一行为受到奖惩而被加分或扣分的,只计最高的加分或扣分,不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
第六条 思想道德素质最高分为15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构成。即“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 思想道德素质分。思想道德素质分最后得分名列班级或专业年级前15%、前16--40%和后60%的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等级。“不合格”等级的人数按实际人数确定。
第七条 基本分
爱祖国、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最多可获得基本分11分。
第八条 奖励分
(一)思想政治: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主动关心国际国内时事与政策,积极支持国家改革开放;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行,勇于并善于批评与制止,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与祖国统一;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社会责任感强,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或党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敢于和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思想政治分最终得分最多为2分。
(二)道德品质:
自觉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不弄虚作假;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积极弘扬传统美德,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乐于助人。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杜绝浪费,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道德品质分最终得分最多为2分。
(三)奖励分最终得分最多为4分。
第九条 扣除分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情节扣5.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或系及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上课、劳动或集体活动不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次扣0.2分。
(三)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社会公德或公民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者,情节较轻,不足以作学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受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扣3.0、4.0、5.0、6.0分。受开除党籍或团籍处分者,扣6.0分。
(四)扣除分一般不超过6分。
第三章 专业文化素质
第十条 专业文化素质分(占总分70%)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科目的原始成绩评定。考查科目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合格”和“不合格”等5个等级,其原始成绩分别以95分、85分、75分、60分和0分计算。若该班当学期没有体育分,则专业文化素质分占总分75%。
第四章 身体素质
第十一条 身体素质分(占总分5%)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的体育分计算。
第五章 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能力(占总分10%)分设“科技创新分”、“技术技能分”、“组织管理能力分”和“特殊加分”等四项,即“社会实践能力分”=“科技创新分”+“技术技能分”+“组织管理能力分”+“特殊加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分
(一)参加科技竞赛,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全 国 |
4.0 |
3.5 |
3.0 |
2.0 |
省 级 |
3.5 |
3.0 |
2.5 |
1.5 |
市(院)级 |
1.5 |
1.2 |
0.8 |
0.4 |
院 级 |
1.0 |
0.7 |
0.5 |
0.2 |
(二)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可由两名以上专
(三)科技创新分最终得分最多为4分。
第十四条 技术技能分
(一)获得国家或省承认的各类劳动技能或技术技能证书,一、二年级每学生每证加0.8分,三年级学生每证加0.5分。
(二)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征文比赛等奖励的加分值:
级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全 国 |
4.0 |
3.5 |
3.0 |
2.0 |
省 级 |
3.0 |
2.5 |
1.5 |
1.0 |
市(院)级 |
1.0 |
0.7 |
0.5 |
0.3 |
院 级 |
0.6 |
0.4 |
0.2 |
0.1 |
(三)体育、艺术或其他竞赛奖励的加分值:
名次 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全 国 |
4.0 |
3.5 |
3.0 |
2.6 |
2.3 |
2.0 |
1.8 |
1.5 |
省 级 |
3.5 |
3.0 |
2.5 |
2.2 |
2.0 |
1.8 |
1.5 |
1.0 |
市(院)级 |
1.0 |
0.9 |
0.8 |
0.7 |
0.6 |
0.5 |
0.4 |
0.3 |
院 级 |
0.5 |
0.4 |
0.3 |
0.2 |
0.1 |
- |
- |
- |
(四)技术技能最终得分最多为4分。
第十五条 组织管理能力分
学生干部包括学生党支部委员,系团总支(团支部)和学生会干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班委、团支委、宿舍舍长和学生团体、学院广播站、等院一级学生正式团体的干部等。同时兼任数职的学生干部其加分,只能计算其中一个职位的加分,不得重复加分,最终得分最多为2分。各部门最高加分值如下:
部门/职务 |
最高加分值 |
团委副书记、院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 |
2分 |
院正副部长、系正副主席、系正副秘书长、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正副主任 |
1.8分 |
院学生会委员、系正副部长、班正副班长、班团支书、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正副部长 |
1.5分 |
院宿管委员、系学生会委员、广播站正副站长、记者站正副站长、艺术团正副团长、社团正副会长、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委员 |
1.3分 |
院团委、学生会、系学生会干事,班委、团支委委员,社团委员,广播站、记者站、艺术团成员 |
1分 |
宿舍舍长 |
0.6分 |
礼仪小姐,每参加院以上举行活动一次加0.2分,以学生会登记为依据 |
1分 |
第十六条 特殊加分
被国家或省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以及通报表扬的,视情况分别加4.0分、3.5~3.0分和2.5~2.0分、2.0~1.5分。
特殊加分最终得分最多为4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加分项,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加分。
第十八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与奖学金评定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