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对思想进步、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实行奖励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广东省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下设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
(一)一等奖奖金500元,评定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2 %;
(二)二等奖奖金300元,评定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 %;
(三)三等奖奖金200元,评定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5 %;
(四)单项奖100元,评定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5%。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均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优良,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
(三)热爱祖国,关心时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四)品德良好,团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毕业年级的学生应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优秀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按学籍管理规定未修满规定学分而延长学习时间者;
(三)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四)休学期间;
(五)欠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者(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办理缓交手续的除外);
(六)未通过《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凡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成绩在前10%,且各科学习成绩优良者,可参加一等奖的评定;
(二)凡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成绩在前20%,且各科学习成绩优良者,可参加二等奖的评定;
(三)凡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成绩在前30%,且各科学习成绩优良者,可参加三等奖的评定;
(四)单项奖的评选:
1.凡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资格,且没有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可参加单项奖的评选,单项奖的评选原则上不重复获奖;
2.单项奖包括学习、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等项内容,以及各专业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
(1)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成绩突出,任期满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干部。
(2)教学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内的教学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3)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以外的社会实践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4)体育运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级以上(含校级)体育比赛中获个人前三名、团体前一名或在各项比赛中破院记录者。
(5)文艺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级以上(含校级)文艺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中的获奖者。
(6)外语成绩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外语学习成绩突出,参加全国外语四级统考成绩在80分以上者。此项奖学金奖金为100元。
(7)外单位设立的奖学金
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公司、基金会、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在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此类奖学金的奖项、获奖名额和具体评奖要求学校在每学年初根据设奖情况另行通知。
3.单项奖评定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4.允许重复获奖的单项奖:
(1)学术成果奖:在学科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
(2)学科竞赛奖:在学院组织的省、部以上(含省、部)级别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以上奖励的学生;
(3)精神文明奖:在保护人民财产、维护社会治安和校风校纪中有突出贡献,受到院级以上表彰的学生;
(4)上述三项单项奖不受比例限制,可重复获奖或空缺。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一)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十月评定,新生入学第一年不参加评定,从第二年开始评定,毕业年级学生在毕业当年的四月份评定;
(二)奖学金评定后,奖金一次性发放
1.评定工作应在认真总结一年来学生学习、工作、思想等方面的基础上,由评定小组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提出初步名单,上交院系主管领导通过,并将获奖学生名单、材料(含电子版)交学院学生处,报学院主管领导复核批准;
2.获优秀学生奖金的学生要填写《奖学金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3.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将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布表彰。
六、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领导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领导由学院主管院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院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委员;
(二)各专业院系的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专业院系负责人主持,团总支(分团委)书记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任委员;
(三)各班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团支部书记、班长、经由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奖学金评选小组,组织各班的奖学金评选活动,在综合各班同学评选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
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在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