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上学年无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上学年无补考或重修记录;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高档消费。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分配名额由学校依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分配名额,按我院在校生人数确定,对以农林水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专业予以适当增加,增加比例各为5%。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处、财务处、办公室、教务处、审计处、纪检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我院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科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我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科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申报。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条 各系根据学生情况,认真评审,提出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会审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一般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奖助学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