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第二部分 本章主要内容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反复印证了一个道理: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道践,要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那么,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和民主道路应该是什么样的?它有什么特色?它的优势在哪里?弄清楚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冶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来广泛地动员、领导和组织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管理好国家、社会事务和各项事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斗争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无从谈起。邓小平早就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的真理。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我国民主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有可靠的保证。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民主和法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基础。发扬人民民主,又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党的领导体制实现的,集中反映在党与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关系的具体形式上。党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

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的过程,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党坚持依法执政,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总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或对立起来。

 

    二、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了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主要表现在:

第一,性质相同。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都是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

第二,作用、职能相同。都承担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扩大人民民主,镇压敌对势力反抗,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职能。

第三,历史使命相同。都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不平等,为国家的最后消亡、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这样的政权实质上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来看,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级、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

第二,从党派之间的关系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不同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一党的情况。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成功的创造,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第三,从概念的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更确切在表示出了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因此更符合我国的国情。邓小平所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

在我国现阶段,要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就需要发挥民主和专政两方面的职能。正如邓小平所说:“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

首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与稳定。

其次,要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还必须充分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任何国家要保持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发展,都要履行专政的职能。从当今国际形势看,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会弱于资本主义,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分化和颠覆的图谋没有改变。从国内形势看,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不可能短期内消除,有时还会很尖锐;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也不可能杜绝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在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政权的专政力量,对西方敌对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对敌对分子颠覆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图谋,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活动,对暴力恐怖活动,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现象,等等,依法坚决予以防范和打击,用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的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

除中国共产党外,我国大陆现在还有8个民主党派,他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他们原来的社会基础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同他们相联系的知识分子和爱国民主人士,也有一批革命知识分子和极少数共产党员参加。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共同政治要求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逐步建立起了亲密合作、风雨同舟的关系。

19499月,中国共产党创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专门机构。从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首届全国人大召开的5年期间,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以后,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社会各界参与国家事务、促进民主发展的重要活动场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内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以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主体的、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成为在共产党领导下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根据新的形势,在总结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毛泽东在1956年提出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一步确立起来。此后,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且经受了考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各民主党派的现状,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作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根据邓小平的批示,198912月,中共中央经与各民主党派多次协商,制定和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即“14号文件”)。党的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们党的基本纲领的重要内容,强调要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的新任务,这就是: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责,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过参加人大、政协,参与管理国家和参政议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多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优秀人才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实行多党合作共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根本的不同。

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共同的目标,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的总任务为共同纲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各民主党派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具有重要作用。

判断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究竟好不好,要从它的基本国情出发来认识,要从它的实践效果来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政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正如江泽民指出:同一党制和多党制相比,我国政党制度“既避免了多党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专制、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我国政党制度的巨大优势就在这里,同国外一党制和多党制的根本区别也在这里。”我国政党制度的优势还在于:既能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实现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充分彰显出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如联邦制、邦联制、民主自治等,中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独特的制度安排的原因是什么?中国为什么没有采用联邦制等制度模式?

简单地讲,这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作出的制度选择。周恩来在1957年曾说:“我们是根据中华民族历史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革命的发展,采取了最适当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而不是采取民族共和国的制度。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体的多民族的国家,而不是联邦国家,也无法采取联邦制度。”邓小平也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具体地说,第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第二,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近代以来,在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浴血斗争中,中国人民体会到,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只有实现国家的独立自主和繁荣富强,各民族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平等、发展和进步。第三,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步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权利。

 

    六、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内容,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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