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第二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领导起草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通过对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深刻批判和建国后实际存在的“人治”现象的深刻反思,并根据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思想。他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邓小平的法治思想,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南,也为我们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理论基础。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科学界定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应注意把握: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对所有这些事业、事务的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江泽民指出:“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实行依法治国,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安定团结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健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早在1978年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邓小平就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16个字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统一、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证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尽量排除和杜绝随意性、偶然性和腐败现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执法必严”就是要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政府机关严格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完善司法体制,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活动和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都是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特殊的迫切性;又因为我国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政治文化素质水平还比较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又具有特殊的艰巨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有待于健全和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包括干部队伍在内的全民的法律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我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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