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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提高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治校办学能力,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岗位编制、岗位职数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具有领导本单位事业发展能力的要求,团结、求真、务实。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选拔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广东文理职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教辅等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选拔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党务干部的推荐选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推荐选拔正副处职领导干部工作由学院领导及董事会授权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推荐选拔正副科职干部工作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推荐选拔结果均应报学院领导及董事会审定,董事长批复同意后方予发文任命。

  第六条  干部选拔主要通过选任、委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与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纪意识、创新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带头执行学院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正确使用职权,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努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教学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

  第八条  具有规定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够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九条  担任中层正职还必须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历和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驾驭和把握本部门的工作大局。

  第十条  尊师爱生,具有为人民服务和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观念强,顾全大局,公道正派,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团结同志。

  第十一条   选拔担任正处干部,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选拔担任行政部门正处干部的资格:

1.现任(曾任)正处职以上或现任(曾任)副处职3年以上干部。

2.新提拔任用者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选拔担任教学单位系(院、部)主任干部的资格:

1.现任(曾任)系(部)主任以上职务。

2.新提拔任用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现任(曾任)系(部)副主任2年以上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干部。

  第十二条  选拔担任副处职干部,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选拔担任行政部门副处职干部的资格:

1.现任(曾任)副处职以上或现任(曾任)正科级3年以上。

2.新提拔任用者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选拔担任教学单位系(部)副主任干部的资格:

1.现任(曾任)副主任以上职务。

2.新提拔任用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现任(曾任)教研室主任3年以上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第十三条  选拔担任正科级干部,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现任(曾任)正科级以上或现任(曾任)副科级3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新提拔任用者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  选拔担任副科级干部,还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任科员、辅导员工作满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任科员、辅导员工作满2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任科员、辅导员工作满4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任科员、辅导员工作满5年以上。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选拔任用干部程序

  第十五条  提拔任用正副职干部的程序。

(一)民主推荐

     提拔任用正副职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组织、个人向学院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或盖章。民主推荐按照岗位职数等额推荐。

(二)考察

1.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学院董事会讨论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岗位职数。

2.由人事处进行考察。

(三)讨论决定

选拔、任命副科以上干部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讨论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四)任职

1.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经学院董事会研究讨论任命决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实行干部任职前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院领导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3.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职务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选拔聘用非领导职务干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的程序。

(一)考察对象的确定

在行政岗位工作的行政人员,由于领导岗位职数有限,无法安排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表现好的在学院工作时间长的行政管理人员,采用非领导职务方式解决待遇问题。各行政部门负责人与学院分管工作的副院长召开会议,根据本部门拟晋升干部(包括辅导员)的各方面表现情况,对照相应职级干部的资格条件,提出本部门拟晋升干部的建议名单书面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者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

    由人事处负责或委托所在部门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者进行考察。

(三)讨论决定

 由学院董事会研究讨论作出聘任决定。由人事处或所在部门领导同本人谈话,并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七条  考察干部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以学院人事处处长为组长,学院办主任、党办主任等参与。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干部考察时须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八条  考察干部时,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学院纪委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考察干部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经办理任职手续的,考察材料由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

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五章   公开选拔

  第二十条  公开选拔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校内外进行。

  第二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学院董事会领导下进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应聘职位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民主推荐及面试(笔试)。

(四)组织考察。

(五)学院、董事会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章    交流、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处职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半年内累计工作时间不到二个月)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请假超过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三)部门严重不团结,造成恶劣影响,经诫勉谈话仍无明显改进的主要责任者。

(四)不胜任现职,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票与基本合格票合计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期限超过半年的。

(六)被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

(七)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学院、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学院重要机密和商业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条  责令辞职,是学院董事会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降职:

(一)组织领导能力差,决策水平低,工作打不开局面,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的,经人事等部门进行专门的任职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的。

(二)所在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的责任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责任事件;或有违纪违法案件。

(三)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和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使群众的实际问题长期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学校稳定,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在面对急、难、险、重等重要工作任务时临阵退缩、逃避、推托责任,造成工作延误或不良影响的。

(七)晋升或降低职务、转换职位任职、调动工作,拒不服从组织安排,超过规定报到时间十五天不到新单位报到的。

    (八)其他事由应当降职的。

  第三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命;

   (二)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三)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命的情况;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及人事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董事会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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