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身份、体格、录取手续程序和资格等方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凡因学籍变动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予以缓交者,应在毕业时缴清欠款。
第二章 考勤和纪律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院将对其应参加的教学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实行考勤管理。参加校外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学生的考勤按《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按《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必修课为考试课,选修课为考查课。考试课程纳入学院考试计划,由学院教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考查课由任课教师按教务管理部门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需补考,补考不及格,该课程须重修。各课程补考及格的成绩,按“补及”记入学籍档案,重修及格的成绩,按实际所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重修”字样。
学生在校期间,课程的考试安排分:正常考试、补考、重修考试和毕业补考。学生在正常考试中不及格,可在下学期期初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但尚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可申请重修该课程并参加重修考试,在校期间每门必修课程只有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 每学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或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评定成绩;实验、实训、实习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记。
第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健康原因不能修体育课的学生,经医生证明和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可转修保健课,并进行相应的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⑴ 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⑵ 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⑶ 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⑷ 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又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不能补修补做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简要说明情况,由系部审核,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须重修。
第十五条 若因临时有急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包括补考),必须在考前按下列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⑴ 临时有急病者,须持本校医务室负责人签字的证明,经系部审核,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规定的缓考手续后方可缓考。
⑵ 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系部审核,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应严格控制。缓考考试合格后,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缓考不及格,可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考场规则。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取消补考、重修资格。对由于旷考或考试作弊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给予毕业前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按《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学生考场规则》处理。
第四章 升留级、退学
第十七条 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本学年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课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者,应予留级。
第十九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的,可随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后再补考一次,考试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本学期考试所有成绩都不及格者。
(2)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5)因特殊病或意外伤残而不能坚持学习者。
(6)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成绩名列前茅,由个人申请,经所在系推荐,由转入专业所属系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需转入其他学校者,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同类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考虑转学;
2.由招生时所在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不予转学;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不得转学、转专业;
4.应予退学的,不得转学;
5.二年级后不予考虑转专业;
6.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考虑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申请后,具体再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须由所属教学系推荐,经转入专业所属教学系同意,教务管理部门审核,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每次一般以一学年为一期,累计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才可复学;
2.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取得规定的专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三年内交费注册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重修,重修成绩合格者,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品德评定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学生,开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