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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学院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需由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等而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且高考录取分数达到拟转入高校生源地相关专业和年份高考录取分数,可申请转学。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和年份高考录取分数。

3.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等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高校地址在湛江市范围内。

7.跨学科专业门类。

8.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

9.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四条 学生转学程序。

1.每年410月份,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并送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主管教学副院长、院长和学院院务会议审定。

3.教务处将经院长和院务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院公示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凭经院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材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4.行文备案。若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由学生申请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学院和学生申请转入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5.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和按照学院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学习,应当于每年410月份,由学生本人凭经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学生拟转入系系务会议和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由院长签发同意转入意见后在学院公示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院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选修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七条 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需提供经我院和拟转出、入高校共同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201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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