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领导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处、奖助学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组成。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助学金的组织和评选工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院奖助学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开会研究讨论批准后,下达各系(班)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系(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并投票,同时会同班委会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并将投票结果、建议名单上报各系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
第十一条 系(班)评选。各系(班)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上交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在综合班级投票结果(占40%)、班主任与班委会意见(占40%)、辅导员意见(占20%)的基础上,结合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召开会议,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上报学院奖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院奖助学管理中心审查。学院奖助学管理中心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认真审查各系(班)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公示。学院根据领导审定的名单在全学院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五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最终学生名单,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每年秋季发放1500元,次年春季发放1500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一)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三)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四)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五)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班主任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条 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