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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文理﹝20121

 

关于印发《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财务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财务管理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财务管理细则(修订)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财务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一级财务核算管理,其它二级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一级核算、分级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院内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非独立法人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财务处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责如下:

() 人员配备

1. 财务处长:1

2. 财务副处长:1

3. 财务副科长:2

4. 会计:3

5. 出纳、收费员:5

6. 业务、仓管记帐员:2

() 工作职责

根据学院董事会和学院领导的工作规划开展工作,具体抓好财务审核以及各种财务收支、计划报表的审核上报,为领导提供经济核算依据;领导财会全体员工抓好财务核算、记帐、算帐、报帐工作。

 () 具体业务分工

1.财务处长主持财务处全面工作。

2.财务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做好财务日常工作。

3. 财务副科长:一人负责学院的外联业务工作以及财务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一人负责会计核算、记帐、算帐以及学院教职工工资计算制表、水费计算制表、教职工承诺金、社保记帐、基建借款的记帐和核对工作。

4. 会计:一人负责学院的财务会计核算、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一人负责学院基建处基建会计财务核算、记帐、算帐工作以及基建验收、财务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一人负责学院教职工工资、学生水电费计算工作。

5. 出纳、收费员:一人负责学院日常开支报销支付及办理银行业务工作;四人负责服务窗口的学生学费、水费及其他费用收缴工作;

6. 业务、仓管记帐员:负责学院的收费跟踪登记、核对以及教职工、学生的社保、保险工作;以及办理银行业务。

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  财务计划包括:年度财务计划和月度计划。

  第十条  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 资产、负债计划

1. 流动资产计划;

2. 固定资产计划;

3. 基建工程计划;

4. 短期借款计划;

5. 负债计划。

() 损益计划

1. 学费、住宿费收入计划;

2. 管理费用、招生费用计划;

3. 财务费用计划;

4. 利润计划。

() 现金流量计划

1. 经营、筹资、投资产生现金流入计划;

2. 经营、筹资、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计划;

  第十一条  月度计划主要包括:

() 月度采购计划(包括办公设备;运输设备;教学设备、器材、用品等;教材课本;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家具;图书资料;维修材料;学生用品等);

() 月度管理费用、招生费用、财务费用计划;

() 月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年度财务计划可以按学年编制,期间为每年9月至下一年8月底,要在每年81 5日前编制完毕;月度财务计划根据年度计划,考虑当月实际情况按月编制,在每月2 8日前编制好下月财务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计划由财务处编制,经学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对年度财务计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各系(部)、处(室)需要购买的各类用品(采购计划内容)要在计划编制前报到后勤部门,由后勤部门汇总、调整、根据轻重缓急安排计划。月度财务计划中一般材料采购及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采购均报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月度费用计划由财务处汇总编制,经院领导会议审核,报院长批准后执行。各系(部)、处(室)需要开支的各项费用要在计划编制前报到财务处,由财务处汇总、调整、根据轻重缓急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月度财务收支计划由财务处汇总编制,报院长批准后执行。各系(部)、处(室)需要支付的资金要在计划编制前报到财务处,由财务处汇总、调整、根据轻重缓急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   财务计划编制依据及说明。财务计划编制要依据合理,指标之间互相衔接,数字计算准确,各方面考虑周全,并对编制情况作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在月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计划外急需采购、费用开支、支付现金的情况,必须调整月度财务计划。

第十九条 年度财务计划执行完毕后20日内;月度财务计划执行完毕后1 0日内,由财务处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发现不足,找准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主要以计划管理为主,分别制订学年度(每年9月至下一年8月)财务收支计划和月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二十一条  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按学年和月份制定财务收支计划,严格按计划支付资金;分级管理是指有关部门在批准的月度计划范围和额度内统筹安排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处(室)要在月末25日前制订下一月的资金支付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上报财务处汇总,根据批准的计划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  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主要内容为:

() 年初资金余额。

() 学年资金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其他收入和银行贷款等。

() 学年资金支出,包括运行费用(需要支付资金的管理费用);招生费用;银行利息;基建支出;新购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维修材料、办公用品、学生用品、教材、教学用品、图书支出等;还银行贷款;还借款;还欠款;其他支出等。

() 学年资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月度财务收支计划主要根据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结合当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主要项目与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内容相同,只是对运行费用、新购支出、教学支出、还借款、还欠款及其他支出编制详细的计划,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未列入月度财务收支计划而急需的资金支出,按规定的程序上报,经调整资金计划后,可以予以支付。

  第二十六条  对当月未执行的资金计划,可以在下月支付。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每周编制资金周报,及时向院长反映资金收入、使用、结余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办理程序。

() 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须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有关证明。

() 支付审批。支付申请经审查属实的报院长审批。

() 支付复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位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费用是指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费、小车费、通讯费、水电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教学用品支出、学生活动费、招生费用、广告宣传费、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条   费用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处(室)要在月末25日前制订下一月的主要费用开支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上报财务处汇总,根据批准的计划支出费用,安排资金。

  第三十二条  对超出月度计划的费用支出,财务处不得报销。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补充计划或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未执行的月度费用计划可挪到下月执行。

  第三十五条  每月由财务处对费用的实际执行情况按费用项目、控制部门进行考核、分析,对异常费用支出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  物资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物资设备采购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教学需要提出物资设备采购申请,按审批程序逐级报批后交后勤部门汇总。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后勤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后勤部门对各部门的采购申请进行审核、调整和市场调查,按月汇总并计算出资金需求额,报院长审批后,转财务处统筹安排资金。

  第三十七条  大批量物资和重大设备采购(1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向社会公开招标或议标方式。成立专门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方案的制订与具体实施,招标、议标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八条  其他物资设备采购必须采用议标方式。议标单位不得少于2家。采购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办理,不得单人独自办理。专用设备采购由使用部门派员会同采购。

  第三十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都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采购人员在物资设备采购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报帐核销手续。否则,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该采购人员的其它借款。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对物资设备采购进行审查监督,在对常用物资设备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常用物资设备价格表,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以此作为常用物资设备采购的价格参照。

  第四十二条  所有物资设备均实行验收入库制度。学院专门设立物资设备仓库,由专职保管员负责物资设备出入库登记,并设立物资设备三级明细帐进行数量核算。

  第四十三条  物资设备采购后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质量不符或数量不实的,仓库保管员有权拒收,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由使用部门直接验收领用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填制调拨单连同验收单交仓库保管员登记。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核算的人员要会同有关人员参与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及各类设备的验收。

  第四十四条  物资设备领用单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发,仓库保管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

  第四十五条  仓库保管员对库存物资设备必须妥善加以保管,避免毁损变质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库存物资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设立物资总帐和二级分类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定期与仓库保管员核对,做到帐帐相符;每年定期会同仓库保管员进行实物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第七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为所有财务核算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记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编报及时。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除支付个人款项外,均需通过银行户头办理;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借款和费用报销必须审批手续完备后方可付给现金;物资设备采购不得以现金支付。特殊情况下需支付现金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五十条  银行预留印鉴由专人分开保管;出纳定期与银行对帐,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十一条  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坚决不予受理;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按会计规范化要求登记总帐和各类明细帐、日记帐,做到日结月清。登记费用类明细帐要反映出费用发生的部门和费用明细的内容,以便于费用管理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  及时编制各项财务预算,及时反映并分析各项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供学院董事会审定或参考,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五十四条  按时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反映分析财务状况和经营效果,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分析,为学院董事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所有对外报表必须经财务处长签字,单位领导人签字,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向外报送。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控稽核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出纳不得兼管凭单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会计档案,所有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归档前应及时装订成册;需查阅复印会计资料的,须经单位领导人批准;任何会计档案都不得携带外出;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档案室会同财务处编制销毁清册,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各种行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记过警告乃至辞退,并处以相应罚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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