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文理﹝2014﹞32号
关于印发《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广东文理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文理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2014年11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务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学院科学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学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日常运行经费之外单独立项管理的项目资金,包括:
(一)省部共建资金;
(二)各级财政(含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补助并指明特定用途的顶目资金;
(三)学院预算安排并按项目管理的经费;
(四)其它需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考评。
第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资金使用开支范围,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用专项资金购买设备物资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对各部门提交的申请报告和其他资料进行初审,参与项目可行性评审,向学院提出项目预算安排意见等。
(二)联系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各种材料,办理申报上级资金补助事宜等。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参与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日常报账审核与项目核算,监督检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建设部门执行财经制度情况,审查项目决算等。
(四)级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对专顶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部门、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制度。
(五)负责专项资金财务档案专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对属于其归口管理范围的专项资金提出申请,并审核、汇总,统一申报。
(二)配合财务部门制定归口管理专顶资金使用开支范围,及时提出二次分配意见。
(三)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督促其按时完成,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四)参与项目绩效考评,对归口管理专项资金投资效益进行综合分析。
第八条 项目建设(承办)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资金申请,落实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责任。
(二)严格按照财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使用专项资金。
(三)严络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四)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项目决算审查。
(五)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效益分析资料等。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预算下达、招投标、资金使用、绩效考评等实施全程监控。
(二)对建设部门办理的项目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四)参与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五)监督项目建设部门、项目归口部门、财务部门执行国家政策及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追踪问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立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学院发展规划及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
(三)属于全校性或本部门教学科研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部门,底在申报部门年度预算时一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由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审核意见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组成。
建设性项目需报《可行性分析报告》。职工福利费、学生奖助学金、水电费等按项目管理的日常专项经费,可不再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只需对项目预算的测算及绩效作必要说明。具体日常专项项目的范围由财务部门界定。
上级主管都门有专门文件规定的,依照专门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院对每一个项目进行严格的立项审查,包括政策合规性、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等,必要时可聘请权威专家和中介机构参与。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年度预算统一管理。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立项审查结论,结合项目申请部门历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按轻缓急进行排序,由财务处编入学院年度预算,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批复,财务部门按年度下达预算指标,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调整。年初预算中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在预算成立后一个月内将资金分配到位,并提交财务部门调整预算指标。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且需要二次分配的,归口部门应在接到财务部门通知后一周内将资金分配到位。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应按项目预算编制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全程监控。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人为滞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用于招待费和劳务费性质的支出应严格控制。
确需用于招待费和劳务费开支的,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提出具体开支额度或比例,并在学院批准的额度或标准内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一支笔”签批原则,应严格遵循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具体财务审核报销办法和支出额度审批程序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专项资金项目,财务部门应在办理项目验收决算前,按项目资金的5%预留项目建设尾款,待审计部门出具书面财务决算审查结论报告后再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应确保预算的执行进度 ,原则上当年项目不得跨年实施。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专项资金项目年末结余、项目决算结余收归学院。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责任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部门应在年度结束15天内编写完成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报项目归口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
学院将由主管院领导组织计财(国资)、教务、纪监(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学院将参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一)项目建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学院将根据考评结果确定项目建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对挪用、挤占、截留专顶资金的,学院将核减甚至追回其项目资金,项目所在部门及其项目负责人在1-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档案专案管理制度。对项目全过程管理中所形成的相关资料,各部门必须专人负责,专案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学院专项基本建设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