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完善我校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重申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我校基层党的委员会(下简称为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党委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支部委员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总支部委员会以上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前,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委员会的请示,待上级党组织(总支部委员会以上换届选举必须由学校党委)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党员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请示的内容应包括:筹备召开党员大会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工作计划、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党员大会的主要议程、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及正副书记的配备方案、选举办法和差额比例等。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方案,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进行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提名。
第八条 为保证领导班子的稳定,有利于党的工作开展,同时体现干部队伍年轻化原则,凡距离离退休时间不到两年的党员一般不再提名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离退休工作处党委除外)。
第九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下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属各支部组织党员按下一届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酝酿提名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上届委员会根据各支部的提名情况,按下一届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提出候选人征求意见名单;
(三)所属各支部组织党员对征求意见名单进行酝酿讨论,并再次按下一届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上届委员会根据各支部的再次提名情况进行研究,并按下一届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正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并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属各支部组织党员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酝酿提名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所属各总支对支部提名情况加以集中,并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上届委员会根据各总支或直属支部的提名情况,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提出候选人征求意见名单;
(四)所属各支部组织党员对征求意见名单进行酝酿讨论,并再次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所属各总支对支部提名情况再加以集中,并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提出候选人第二次建议名单;
(六)上届委员会根据各总支或直属支部的再次提名情况进行研究,并按下一届基层党委(纪委)委员应选人数差额的20%正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并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设立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含纪委),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前,还须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选出的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总支部委员会以上委员、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委员、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 新建单位或合并单位如暂不具备选举条件,可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批准成立临时党的委员会,临时党组织领导成员由批准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指定。
临时党的委员会要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按上述有关要求积极筹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必须由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酝酿,如多数党员新提名其他候选人,按不少于20%差额进行选举;如无新提名候选人选,则按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补选。如果委员缺额较多,影响委员会履行职责,且任期接近届满的,也可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提前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需要安排他们退出委员会的,一般应由委员会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出缺,可由该委员会在委员中酝酿确定候选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补选;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也可由上级党组织调动和任免下级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并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支部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任的答复。根据选举人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选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监票人主要职责:
(一)投票前检查票箱,监督发放选票;
(二)投票时监督投票;
(三)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监督计票人清点选票,核实收回的选票数是否与发出的选票数相等,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会议主持人;
(四)在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有效后,监督计票人计票;
(五)计票结束后,审核计票结果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选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计票人主要职责:
(一)在监票人监督下分发、清点和计算选票;
(二)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六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八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三十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委召开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
(一) 召开大会前
1、以支部为单位讨论审议工作报告,讨论大会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2、召开本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对工作报告讨论情况的汇报,研究提出说明或修改意见,听取对大会选举办法的讨论情况汇报,审议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二)大会程序
1、宣布党员大会开始,奏《国际歌》,学校党委领导致词,听取本届委员会(纪委)工作报告;
2、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3、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4、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7、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9、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如进行的是预选,则再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如进行的是正式选举,则再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10、通过关于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宣布大会结束。
(三)大会结束后
1、召开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委)第一次会议,选举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2、向学校党委报送党员大会的基本情况和选举结果、要求审批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做好党员大会及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委)第一次会议的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党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