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理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广东文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学院地址:广东省廉江市九洲江大道78号。
第三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宣承志
第四条 办学层次:学院属高职高专层次的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兼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举办培训办。
第六条 学院以培养德育为先、技能过硬、诚信服务社会的专门人才为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把学院办成高品位、现代化、有特色的职业学院。
第七条 办学规模:招生满四年后在校生达到3900人以上。
第八条 学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督导和评估。
第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办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5人组成,由廉江市万宁实业有限公司代表3人、学院院长及教职工代表各1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董事长由廉江市万宁实业有限公司从董事中指派,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拟订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或董事长委托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2名以上董事提议可临时召开。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服从董事会领导,遵守董事会章程,不得从事有损学院名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长职责: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授权院长代表学院对外签订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由廉江市万宁实业有限公司代表2人、学院教职工代表1人,共3人组成。董事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四年。监事会主任由学院从监事中指派。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行政事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名、常务副院长1名、副院长3名。院长人选由董事会指派出任。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公章由学阮院长委托办公室专人管理,公章的使用一律由院长审批;
(六)学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院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后勤处、保卫处和“五个教学系”等中层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党组织,确保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促进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落实,促进学校规范办学和健康发展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并依法开展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院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团结一切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每2年一届,主要职责是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教职工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选聘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资。
笫二十六条 学院聘用的教职工,应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院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按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解聘或辞退教职工。教职工也可按有关规定辞职,经学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院聘用的教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学院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强化岗位培训,加强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职工素质。教职工应遵守学院章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第三十条 院长和教职工在聘任或待遇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由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学院无法调解的争议,由董事会决定或由有关部门仲裁。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教学计划经学院教务处专家组审定后执行,学院可以自行选定教材。
第三十二条 学院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塑造社会需要的高级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所有课程后,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院发给毕业证。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积极指导和推荐学生就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法纳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合法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接受政府资助;
(五)接受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八条 学院制定教育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的财经纪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结算凭证,建立健全规范的资金和物资账册,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定期报董事会,并接受财务审计和监事会监督。
第四十条 举办者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将按净收益不低4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院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和廉江市万宁实业有限公司研究决定终止事宜,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由于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办学的。学院终止时,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主动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教师和尚未毕业的学生就读,以保证社会的稳定。
(三)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通过并从上级批准设立学院之日起生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