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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特殊情况下,可以吸纳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教授及以下职称的人员参加。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由15-19人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聘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以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兼任,也可由董事长、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表决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在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调离学院、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院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对于不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会议形式可以是通过电子邮件征求委员意见。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并报董事长批准。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院系提交院学术委员会汇总,然后报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20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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