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生应当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教师的安排就座;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考试,参加省级以上考试或其他大型考试还须携带专门的准考证。证件不齐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二条 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得带出考场。考生不得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答完试卷的,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三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已经带入的必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无存储功能的普通计算器。
第四条 考生接到试卷后,应立即在指定的位置上清楚地填写班级、姓名、学号,无名试卷按旷考处理。
第五条 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或空白页、漏页等问题,可举手,得到监考员许可后方可询问。
第六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擅离座位,或干别的事情。要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七条 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起立,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反放在桌上,然后迅速离开考场。
第八条 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通报。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向本系(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系(院)主管领导审批、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按《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规定》及《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