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特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全院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操作和管理。各教学系(部)的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的系(部)领导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从命题组卷、实施考试到评卷记分、成绩公布等,各个环节都要严密组织,分工负责,有序开展,保证质量。
二、考试的命题
第三条 考试命题由系(部)组织任课教师或约请有经验的教师完成,系(部)主管教学的领导负责审查批准。
第四条 凡使用同一教学大纲不同专业或班级开设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必须由开出课程的系(部)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织命题小组进行命题,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并统一组织阅卷。
第五条 命题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具有一定的难度、信度、效度和区分度。
1.难度:试题难易符合6:3:1的结构,即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占60%、综合运用占30%、难度较大的题目占10%。
2.信度:命题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文字表达无误,试题量适当,评分标准和分数分布可信程度大。
3.效度:试题有效程度高,能测出学生的实际水平。
4.区分度:试题应保证优生、勤生得分高,差生、懒生得分低,能真正将学生的水平区分出来,考试成绩符合正态分布。
第六条 各教学系(部)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可采用多种命题方式,其中包括教考分离,建立试题库等。命题教师要同时命出两套份量难度相同的试题,做成A、B卷。两套试题必须基本等效,由教务处指定其中一套用于正考,另一套备用。每套试题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了便于了解试题质量,命题教师对每套试题都要提供一份试题覆盖面分析统计表。
第七条 各科考试试题满分为100分,每题分值取整数。考查科目的成绩可按百分制评定,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第八条 各系(部)要把好试题审查关,以保证命题质量。对命题教师提交的两套试题,负责审查的系(部)领导(或专业教师)必须按照命题要求进行认真审阅,防止试题出现科学性错误、覆盖面过窄、难度过大或过低等问题。
三、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九条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由教务处负责,要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各教学系(部)送交的各门考试课程的试题(A、B卷),并随机抽选正考试卷、填写“试卷付印清单”送印。试卷印制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送印试卷的收集、印刷、装订、封装、保管等工作。
第十条 试卷的印制应做到字迹清晰、准确,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页数或总题数。
第十一条 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工作中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注意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四、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十二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院教学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考试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其原因报送系(部)办公室,经主管教学系(部)领导审定后,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任课教师还要在该生考试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前办妥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对已批准缓考的学生,系(部)要在考试前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学生本人,任课教师在该生考试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五条 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进入试室时须带齐考试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及专门制发的准考证),并按指定的座位就坐。不按要求带齐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五、考试的形式
第十六条 考试的主要形式是闭卷笔试,根据课程的特点和需要,有些考试也可采用开卷笔试、口试、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演示等形式。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形式。选用何种考试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主管考试的系(部)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一般集中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周内考试科目一般为3~5门,其中公共课考试不超过2门;非主干课程的考试可在考试周前的教学时间里分散安排。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可以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调查报告、实习总结等评定学习成绩。
六、考试的实施
第十八条 在考试开始之前(一至两周内),教务处要设立考务办公室,在各教学系(部)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各科目、各场次、各班级的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和考场试室等作出周密安排,并制作安排表予以公布;要组织好监考员和巡考员,并通知到位(必要时还要进行监考员培训);要准备好考试过程中需用的文件资料,如《考场规则》、《监考员守则》、《巡考员职责》、《巡考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等;要设立考试宣传公告栏(牌),发布有关通知、公告和文件。在考试过程中,考务办公室用作试卷发放与回收以及处理各种考试事务的办公场所。当考试规模较大时,也可在各教学系(部)设立考务分办公室,并设专人负责试卷发放与回收以及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九条 试室内学生座位安排要单人单桌或隔空一位。每一试室一般安排30~50人左右,并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实行随机编号,编制学生考试座位表。学生要对号入座,否则,监考员有权责令其退出试室,或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试进行期间不得休息。学生应按时交卷,否则监考员有权拒收试卷,该生的该门课程考试以缺考论处。
第二十一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从任课教师中挑选,由系(部)领导指定。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应到考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每个试室要配备两名监考员,要尽可能实行系(部)交叉监考,本系(部)一名,外系(部)一名。监考员应熟悉考场规则,并认真执行《监考员守则》,对考场纪律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巡考是考试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每场考试都要安排巡考。巡考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主持,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巡考员由行政机关部、处、室领导和部分干部,各教学系(部)领导和督导室人员组成。巡考人员要认真履行《巡考员职责》
七、评卷记分及试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五天(期末最后一门为三天)内做好该门课程的评卷、记分、填制《学生成绩登记表》以及考试质量分析、试卷归档等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评卷,评卷时应严格按既定标准评分,努力做到评分的一致性,控制评分误差。有条件的课程、特别是考教分离的课程,实行集体评卷。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的记分采用百分制。满60分及60分以上者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课程学习成绩的评定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占70~80%),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占20~30%)。学习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严肃地填制《学生成绩登记表》,其中的考试成绩要和卷面总分一致,学期总评成绩要按第二十六条的要求评定,学分、绩点等项也要认真计算和如实填写,并报系(部)主管领导审查签字。
第二十八条 每门课程考试都要作考试质量分析,并填写《试卷分析表》,归入试卷档案保存,用作考试质量分析和课程教学质量分析参考材料。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将各教学班评卷记分后的试卷按学生学号顺序加以整理,并与本次考试所产生的A卷、B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试成绩登记表以及试卷分析表一起装订成册,做成试卷档案,送交系(部)办公室。试卷档案由系(部)妥善保存,学生毕业后三年内不得销毁。
八、考试质量的检查
第三十条 为确保考试质量,教务处对每学期不同种类课程的考试结果要进行抽样分析,并作出考试质量报告,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为改进考试命题和改进教学服务。抽样人数的要求是:50人以上的课程抽样数一般不少于50人;50人以下的课程,全部抽取。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也要通过听取任课教师或学生意见、调阅《学生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表》等途径,对课程考试作质量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为改进课程考试和教学提供有用的信息材料。
九、缓考和补考
第三十二条 确有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申请,系(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可以缓考。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符合补考条件的,应予补考。补考和缓考一般安排在开学第一周进行,其各环节严格按正规考试规定进行。
十、考试成绩的公布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课程总评成绩由系(部)办公室在本单位最后一门课考试结束后四天内向学生正式公布。教师个人不得事先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或求情。
第三十四条 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系(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其他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