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完成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坚持以教育为主,从严治校的原则,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相应给予以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条 观看、传播、复制黄色淫秽、反动宣传的书刊、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被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 对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者,侮辱或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扰乱教学、工作秩序;扰乱宿舍、食堂、礼堂、会场秩序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冒领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对敲诈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4.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对冒领公私财物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 对考试(含平时的测验)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二次以上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让人代考,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为别人代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对旷课者,按《湛江现代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伤害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纠集他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5.对打架事件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参加二次以上打架者;结伙打架者;持械打架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侮辱殴打教工者;报复或煽动他人报复者;寻衅肇事打架者;学生干部参与打架者。

第十条 在宿舍违反纪律的学生,按《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处分外,对熄灯后使用蜡烛,经教育不改者,对使用电炉、电热器和私接电线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生活作风不严肃,品行恶劣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男女学生勾肩搭背、搂抱,行为不得体,有碍大学生形象者,任何人都有权批评。凡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或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者,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染黄红发、抹口红、戴项链者,进行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4.在公共场合顶撞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

5.发现在公共场合吸烟,给予警告处分。

6.不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7.对封闭期间翻墙外出和强行进入公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妨碍和影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破坏教室、宿舍环境卫生者,除给予经济赔偿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犯有赌博行为者,除没收赌具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节日进入台球厅,在校外餐厅聚众酗酒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凡受处分者,不得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程序: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由学生所在部、系,根据其错误事实做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意见上报院领导审批。凡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生处提出意见上报院领导审批。

凡偷窃、打架斗殴事件,由保卫处调查、制止,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转学生处处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张贴公布。

第十八条 凡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学生,在两日内必须离开学院。逾期不离开学院者,交由保卫处强行其离开学院。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以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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