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文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
2、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测评办法
1、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测评、发展性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评定三个部分,内含若干测评项目及指标。基础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教学中培养起来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素质,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培养起来的体现其创造性,实践性和个性发展的素质,学习成绩则依据所修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和学分计算得出。
2、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基础性素质测评、发展性素质测评两部分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基本分均为50分,各部分得分为各项目基本分与奖惩分之和;加分后,各部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扣分后,项目累计计分不低于0分(低于0分,按0分计);同一行为、事件、作品等加减分时,只计最高分,不重复加、减分。学习成绩评分采用百分制,按相关公式计算得出。
3、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办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基础性素质测评)×20%+(发展性素质测评) ×20%+(学习成绩)×60%
4、每年九月份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第四学年(五年制学生安排在第五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一个月内进行毕业总评。
综合素质总评成绩为前3年(五年制学生为前4年)综合测评成绩之平均值。
第四条 评测指标
一、基础性素质测评
基础性素质测评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和身心素质等三个项目,对学生的现实表现做出评价。
主要以平时的记载为主要评测依据,基本分为50分。
项目一、德育素质评分标准(基本分20分)
基础分评定标准: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项目二、智育素质评分标准(基本分20分)
基础分评定标准: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保持浓厚的学习兴趣;按时上、下课,遵守课堂纪律,遵守考场规则,学习成绩合格。
项目三、身心素质评分标准(基本分10分)
基础分标准:经常参加体育锻炼,能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积极参加体育竞赛活动,体育成绩达标;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具有高尚的审美情趣,身心健康。
二、发展性素质评价
基础分标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和第二课堂竞赛活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积极拓展自己的能力素质,参加有益的素质培训,有一定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主要以学生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及成果鉴定证书等为主要测评依据。基本分为50分。
三、“学习成绩”测评
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下面公式计算得出“学习成绩”分值:
用公式表示:
学习成绩= S(Ai*ai)/ S ai
其中A i为学年计划内统一安排的必修课、限选课考试成绩,ai为该科学分,S表示求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