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晨练管理规定

 

为推进大学生早操晨练健身活动,全面提高大学生身体素质,不断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晨练学生为学院在册的一、二年级全体学生。晨练学生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

第二条  每周周一至周五早晨为我院学生晨练时间。具体晨练时间按学院学生处通知为准。

第三条  晨练时以班级为方阵,按指定晨练路线在校园内环跑,考虑到同学人身安全,任何班级不准擅自在校园外跑操。具体晨练路线由学院学生处另行通知。

第四条  辅导员及各班体委(班长)负责本班学生晨练考勤及纪律管理,集合队形要整齐,不嬉笑、说话,同时体委(班长)要在晨练途中发号口令,体委(班长)负责清点本班晨练人数,向负责执勤的学生会干部、辅导员口头汇报。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勤,需向本班体委(班长)请假并报辅导员批准。未经批准,不到者按旷练处理。旷练每次扣综合测评0.5分,累计旷练达3次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累计二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各班晨练情况,作为体育先进班、三好班级评选主要依据之一。晨练考核评比办法由学生处另行制定并通知。

第七条  值勤学生会干部如在值勤过程中有隐瞒、虚报以及弄虚作假,经核实,将严厉查处,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处、各系辅导员要做好学生思想发动工作,根据校内公寓学生居住情况,具体组织学生晨练,按要求接受学院检查。

第九条  全院学生在晨练结束后,进行英语早读,具体早读管理规定由教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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